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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g电子平台-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76号(关于进口乌拉圭食用水生动物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发布时间:2024-03-27        发布者:pg电子平台

pg电子平台-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76号(关于进口乌拉圭食用水生动物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乌拉圭东岸共和国牧农渔业部关于乌拉圭食用水生动物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规定,自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乌拉圭食用水生动物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五)《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乌拉圭东岸共和国牧农渔业部关于乌拉圭食用水生动物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本公告中所称的食用水生动物是指原产于乌拉圭,输往中国用于食用的鱼类、甲壳类、软体类等活水生动物,生产方式包括野生捕捞和人工养殖,具体品种不包括《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所列物种,相关品种清单在海关总署网站公布。  三、生产企业要求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输出食用水生动物的生产企业(包括养殖场、中转包装场)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由乌拉圭东岸共和国牧农渔业部(以下称乌方)批准并有效监督,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推荐,并获得中方注册登记资格。获得注册登记的生产企业名单将在海关总署网站公布。  (二)输华食用水生动物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乌拉圭东岸共和国有关食用水生动物检疫和安全卫生要求。  (三)生产企业应建立并实施食用水生动物安全卫生自检自控和追溯制度,确保养殖、捕捞、包装、存储、运输、中转和出口等全过程符合双方相关卫生和可追溯要求。  四、进口产品要求  (一)野生捕捞的输华食用水生动物应当在乌拉圭本国或国际水域合法捕捞;人工养殖的,应当在乌拉圭本国水域养殖。  (二)输华食用水生动物养殖、收获、暂养、包装、运输期间未使用双方禁用的药物。按规定使用双方限用或允许使用的药物。  (三)乌方应对输华食用水生动物开展有关动物疫病、有毒有害物质和食源性微生物有效监测,监测结果应符合中方安全卫生标准要求。  五、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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